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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漏石灰弄脏路面,被罚10000元!

信息来源:chinalime.com   时间: 2019-03-02  浏览次数: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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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因密闭不严、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导致物料遗撒,污染路面,这样的事时有发生,且多发生在夜深人静时分。

运送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以为这个时候无人看见,其撒漏行为可以逃避处罚。殊不知,在“天眼”密布大街小巷的今天,抱侥幸心理,最终得到的结果是被曝光、被处罚。

整治车辆撒漏、污染路面行为,要依靠“电子警察”的“天眼”,更要依靠市民的举报,执法部门的监管,唯有形成齐抓公共管的格局,违法者才会胆寒心悸,不敢以身试法。依法惩处,让违法者付出违法代价,这是城市管理的必然手段。

案例回顾

2017年4月某日清晨4点多钟的时候,禅城区环境养护中心工作人员赖女士发现南海大道(魁奇路与深宁路段)有大量石粉遗撒,污染路面约长40米、宽2米,污染面积达80平方米。眼看马上就要天亮,避免上班早高峰堵塞,赖女士当即通知环卫工人加紧清理撒漏石粉,并将撒漏情况投诉至禅城城管部门。

接到投诉后,城管部门马上开展调查走访,由于现场无法确认撒漏石粉的源头,城管执法人员通过协调区公安局调取周边交通监控视频、协调市公安局车管所获得车主信息,发函通知车主前往禅城区城管部门接受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撒漏车辆属于广州某运输公司,公司表示已查不出当时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在执法人员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车主迫于法律的震慑,派人从广州前来禅城区接受城管部门调查。当事人承认偷排石粉的行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

城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撒漏石粉的行为处以罚款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采写| 珠江时报记者王崇人

通讯员|王国雄

图| 木釨

编辑| 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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