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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大盗”盗窃石灰石转卖 五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信息来源:chinalime.com   时间: 2019-12-18  浏览次数:113

12月9日,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称,平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丹竹镇三男二女潜入矿区盗窃石灰石,被依法判刑。五个人开着革新车,扛着以吨计重的石头多次往返运输,卸货卖钱,周而复始。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

“矿产大盗”盗窃石灰石转卖 五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二人系夫妻关系)先后20多次驾驶革新车到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盗窃石灰石共120吨,价值人民币7200元,后将石灰石卖给平南县丹竹镇某石灰厂,获款6700元。

2019年6月份起,被告人卢某计、李某兰(二人系夫妻关系)学习到了李某统、郭某坚夫妇的“致富经”,卢某计、李某兰遂决定投身到“盗窃致富”的“洪流”中去,并先后10多次驾驶革新车到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盗窃石灰石共66吨,价值人民币3960元,后将石灰石卖给某钙业有限公司,获款3480元。

2019年7月3日至4日,被告人柯某焱二次驾驶革新车到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盗窃石灰石共12吨,价值人民币720元,已将二车石灰石卖给某石儿场,获款500元。

“矿产大盗”盗窃石灰石转卖 五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2019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计、柯某焱、李某统、李某兰、郭某坚不约而同在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盗窃石灰石时被公安机关“一锅端”。当场扣押被告人卢某计、李某兰作案用车革新车一辆、作案工具铁锤一把、盗窃所得石灰石11.76吨,当场扣押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作案用车拖拉机一辆、盗窃所得石灰石毛重10.92吨,扣押被告人柯某焱作案用车拖拉机一辆、盗窃所得石灰石毛重8.54吨。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0多次盗窃犯罪事实;卢某计、李某兰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10多次盗窃犯罪事实;柯某焱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次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被告人柯某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五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四名被告人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2019年7月5日的盗窃中,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柯某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同种余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统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到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元至一千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卢某计、李某兰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960元、柯某焱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返还给被害人某水泥有限公司;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拖拉机三辆、铁锤一把由原扣押单位平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盗窃所得石灰石31.22吨由扣押单位平南县公安局发还给受害人某水泥有限公司。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责任编辑:范逸昕(EK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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